雨城区融入成都圈 创工业经济发展新动力 |
文章来源:向鼎 发布时间:2025-04-05 19:22:59 |
[35]董必武:《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1948年10月16日),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2页。 之后,欧盟开始东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基本加入欧盟。各国法官开始主动地相互交流。 [72]美洲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多次参考欧洲人权法院的先例。比如上文提到的斐济和巴基斯坦的案例。英国的《权利法案》并非后世诸多权利法案(比如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真正先驱。诉诸良主的政治家会通过政治手段来对待从事司法审查的法官。俄罗斯后来重建宪法法院,史称第二宪法法院。 即便是英国也已经出台了《人权法案》,并建立了体制上独立的最高法院。See Ran Hirschl,Editorial11 Int1 J.Con. L.1(2011),pp.4-5.[122] Sujit Choudhry ed.,The Mig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Ide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Tom Ginsburg, Judicial Review in New Democracies: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Asian Cas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Ran Hirschl, Towards Juristoccacy: 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alis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4.[123] Norman Dorsen, Michel Rosenfeld, Andras Sajo Tom Ginsburg,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West,2011。这是对所有人不言而喻的最低要求而无需将其拔高为一种专门的宪法实施方式。 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党关于宪法实施的认知与定位,是关于宪法实施的最重要、最正式的观念表达,并主导着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而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的废止,意味着宪法司法化之路的正式终结。前者视人权保障为宪法的终极性目的,认为人权规范是宪法之核心,我国需要建构一个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主旨的体现立宪主义价值的宪法概念。当然,此处并不具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意义,而只是一种政治动员和要求。 具体到宪法实施问题上,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学术话语开始与政治话语相对分离,研究视角从宪法实施的政治化保证,逐渐转向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路径。只有从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良性互动及其演变脉络中,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宪法实施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并凝练出真正属于中国的宪法实施话语体系。 而如果回到宪法的原意,认为宪法不过是政治共同体的根本结构方式,那就很难说还存在所谓的宪法实施问题。因此,话语体系与演变脉络无法切割,构建宪法实施话语体系自然需要对相关学术史和制度史进行认真回顾与梳理,并对其未来演进趋势和发展方向予以展望。这不仅推动着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也为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提出了真切的中国问题,从而呈现出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交相辉映、相得益彰的基本态势。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则通过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依法改变和撤销各种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途径来予以纠正。 当然,不同议题在不同时期互有交叉和循环。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脉络中,宪法实施的话语重心显然没有按照什么是宪法实施、为何要实施宪法、如何实施宪法的逻辑链条而展开,而是基于对中国宪法实施现状的思考,以宪法实施的怎么样为起点,经历了从何谓中国的宪法实施,到中国宪法应当如何实施如何使中国宪法得到(更好地)实施的焦点形成顺序。从宪法与改革关系所引发的学术争鸣开始,中国宪法实施中的真问题便实实在在地摆在了宪法学案头。与违宪审查有交集的另一种法律化思路,便是宪法司法化的主张。 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庄严承诺下,执政党就宪法实施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和作出的政治决断,就是当代中国真实生动的宪法实践,自然也应当是理论研究的核心关切与重点议题。既有抽象的原则理念,也有具体的行为准则。 通过对基本权利进行的以宪法文本为中心、以规范为导向的教义学研究,使宪法学作为法学的学术品格日益凸显。为此,通过比较法意义上的对勘与借鉴,追求建立有实效的宪法审查制度,便成为权利论宪法观的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不仅可以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和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同时也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有了生动具体的实践根基与实现路径。宪法学研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多元开放的方法论立场、自觉主动的学术反思精神,并开始建构具有独立学科意义的概念范畴和知识体系。而学术话语则不仅蕴含着独特的价值意蕴和法理逻辑,同时也在对政治话语的回应与阐释中彰显着其经世致用的现实意义。在不同的宪制模式中,宪法的实施主体迥然相异,而不同类别的实施主体,必然会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从而展现着一个国家宪法实施的基本形态。政治话语中对宪法实施的阐述,其基本立足点就是统筹兼顾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既在法律意义上重视通过规范化途径与方式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也在政治意义上强调宪法实施必须牢牢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根本前提,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一政治理念和法治思想,既为坚持党的领导融入了宪法文明的规范内涵,也充分体现了执政党高度的宪法自觉,是对党的领导和宪法实施关系的规律性认识,并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提供了规范化的宪法路径与保障。 惟其如此,宪法学研究才能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并推动中国的宪法学向中国宪法学的实质性转变与跨越。这一时期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关于宪法实施的认知基本一致,并呈现出学术话语高度统一于政治话语的状况。 一、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从概念到概念群宪法实施是一个根植中国本土、深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学基本范畴,长期以来也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热点与重点。那么,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则是法治建设中一种强大的思想力量,引领着宪法实施的运作过程和发展方向,并推动着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则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制度建构专门作出了部署安排,从而为加强宪法实施制度建设提供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施工图。(三)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良性互动的未来走向在经过多轮讨论和争鸣之后,尽管学术话语中关于宪法实施的不同理论言说在概念工具、论证逻辑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差异,但显然都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和深沉的政治情怀、坚韧的理论执着和强烈的问题意识,都极为重视隐藏于宪法内部或寓于宪法背后的法治精神与政治理念,并致力于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建构。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集中体现在毛泽东关于宪法的另一个著名论断中,即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然而,这种过于‘政治化的宪法学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使得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宪法学难以形成具有独立专业性的学术领域和话语体系,当然也难以对实践进行建设性的理论检视与观念引领。作为认知的对象,如同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概念群一样,它也在不断被发现和延展出新的意义,带来新的理论与实践命题,从而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问题域,并正在生成一种别具一格的中国之治的宪法图景。 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开始充满法理色彩,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则日益凸显政治关怀。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创造的辉煌成就、开辟的前进道路、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只有在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互动格局中,不断深化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思想内涵和运作规律的科学认识,才能形成兼具历史深度、理论高度、本土意识和时代特征的中国宪法实施话语体系。当然,把宪法实施主体聚焦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仅是因为其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缘故,更重要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法职权。 在林林总总的宪法定义中,规范宪法学的宪法概念与政治宪法学的宪法概念对宪法实施话语体系的影响最为持久和深入。(一)从高度重合、相对分离到重新接近在现行宪法颁行初期,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主要是对宪法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阐释和解读。 围绕这一命题而生发的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遵守宪法执行合宪性审查等概念范畴,组成了一个几乎覆盖整个宪法学知识脉络的概念群,宪法实施由此成为串联宪法学概念体系和理论体系的话语纽带。尽管政治话语和学术话语在语言风格、表述方式、传播渠道和论证逻辑等方面不尽相同,但二者都不是自我封闭、相互排斥的孤立存在,而是始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与互动,其精神实质和理论内涵都根植于波澜壮阔的中国宪法实践和渊源深厚的中国文化根脉之中,并秉持着共同的法治信念和目标追求,那就是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确,合宪性审查是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与西方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宪法被束之高阁,也就谈不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一)宪法实施的核心要义何谓宪法实施?这是对宪法实施核心要义的追问,也是研究宪法实施的逻辑起点。宪法实施的本意在于通过积极的主动作为而使宪法规范转化为社会现实,这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宪法行为,只能由特定主体基于法定职权而为。 在理论资源的借鉴和汲取上,也逐渐远离了本土的政治话语而转向对域外模式与做法的大规模引介和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自然也对宪法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此意义上,把由谁来实施宪法这样一个宽泛的问题聚焦为宪法实施由谁来主导,或许更能回应宪法实施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这决定了我国的宪法实施绝非某种单一的宪法观念所能覆盖,而需要从建构和规范的双重视角去分析其逻辑构造与运作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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